陕西
为加快推进关中地区铁腕治霾专项行动,陕西省出台相关奖补政策,对实施 " 煤改气 "" 煤改电 " 的用户,每户一次性给予补助 1000 元。
陕西省出台的《关中地区铁腕治霾专项行动奖补办法》规定,对具备改造条件区域的城乡居民实施 " 煤改气 "" 煤改电 ",每户一次性给予天然气初装工料费或改电采暖设备补助 1000 元;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农村地区,改用高效清洁炉具,每户一次性补助 300 元;对实施改造有困难的城区低保户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改用兰炭、洁净煤等清洁燃料,每户每年补助 300 元,连续补助三年;鼓励实施农村秸秆全量还田,2017 年每亩补助 20 元;支持燃煤锅炉拆改及超低排放改造,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替换,延长现行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年限等举措。
甘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甘肃实际,甘肃省明确了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12月5日,甘肃省发改委就明确清洁能源供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问题印发通知称,电价和天然气两种清洁供暖各有不同的价格支持政策,均自2017年-2018年采暖期起执行。甘发改商价〔2015〕1138号文件停止执行。
据了解,电价支持政策分居民电采暖、非居民电采暖以及电极式蓄热储能集中供热三种情况给予支持。其中,对省内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类别用电)实行分时价格政策,鼓励利用谷段低价电取暖。
此外,对适宜“煤改气”的地区,通过各种方法,综合降低清洁供暖用气成本。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壁挂炉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可对壁挂炉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宁夏
为了进一步推进清洁供暖工作,宁夏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
我区农村地区、城镇及部分城市周边区域采用分散燃煤和散烧煤取暖的现象既影响居民基本生活的改善,也加重了冬季雾霾天气。为推进我区冬季清洁供暖,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助推“生态立区”战略,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物价局于供暖期前出台了全区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政策。
针对居民生活用电制定了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谷段电价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下降0.2元,峰段电价在对应用电价格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0.05元,通过扩大峰谷电价差的方式,鼓励“煤改电”居民利用谷段低电价降低电采暖用电成本。每年11月1日至3月31日采暖期间,对电采暖的工商业用户延长谷段用电时长2个小时,同时,采暖用电电量还可以通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方式降低用电价格,而且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采暖用电谷段输配电价仅按照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本次电价调整,涉及到的范围非常广,包括当地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以及农村地区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的用户。
清洁供暖用电价格政策多措并举为我区电采暖用户减轻用电负担,一方面是确保广大群众能够温暖过冬,另一方面通过清洁供暖的推广减少大气污染,让宁夏冬季的天空更加湛蓝。
青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供暖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清洁供暖价格政策。
一、制定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背景和依据
北方广大农村地区、一些城镇以及部分大中城市的周边区域,还在大量采用分散燃煤和散烧煤取暖,既影响了居民基本生活的改善,也加重了北方地区冬季雾霾天气。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是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关系北方地区广大群众温暖过冬,关系雾霾天能不能减少,是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农村生活方式革命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方针,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协调的原则,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建立有利于清洁供暖价格机制,综合运用完善峰谷价格、阶梯价格,扩大市场化交易等价格支持政策,促进北方地区加快实现清洁供暖。
二、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 “煤改电”电价政策
1、对省内尚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居民用户,在供暖期内的第三档电量用电价格按**档电价执行。
2、在供暖期内以电锅炉、电热泵、电热膜等以电为基础能源的集中供热设施用电价格按照我委下发的《关于青海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青发改函[2016]7号)确定的电锅炉电价标准执行。
(二)完善“煤改气”气价政策
天然气资源有保障,适宜“煤改气”的地区,要通过各种方法,综合降低清洁供暖用气成本。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居民“煤改气”壁挂炉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执行,可对壁挂炉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
三、协同推进相关支持政策
清洁能源供暖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的同时,其他相关政策要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各地要积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有关要求,切实增强对推进清洁供暖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科学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政策方案,因地制宜健全供热价格机制,统筹协调推进财政支持、融资方式、市场准入、供应保障等支持政策,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营造良好的价格政策环境。
以上价格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
新疆已编制完成《自治区可再生能源清洁取暖方案(2017年—2021年)》。规划到2021年,全疆可再生能源取暖面积达到3800万平方米左右,可再生能源供热将节约117万吨标准煤。
目前,新疆现有供暖面积约6.75亿平方米。按照供暖热源种类分:燃气锅炉供暖面积2.35亿平方米,热电联产供暖面积0.8亿平方米,集中燃煤锅炉供暖1.77亿平方米,散烧燃煤供暖面积1.68亿平方米,工业余热供暖面积345万平方米,电供暖面积953万平方米。
预测到2021年,新疆总采暖面积需求将达到9.07亿平方米,新增供暖面积约2.32亿平方米,供热需求较大。
众所周知,新疆风能、太阳能资源富集,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强,自治区具备开展可再生能源清洁取暖的各项基础条件。
自治区将结合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重点解决弃风弃光问题,推行清洁电力供热,利用富余可再生能源电力替代燃煤供热,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电力与地热及低温热源结合的综合性绿色供热系统,提高清洁电力就地消纳利用。